第267章 天命归心,德治民安立皇权;史镜昭然,古制优劣循时论

我并非要断言某种制度绝对优越,而是想阐释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治国理念,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所具有的合理性。当然,随着皇权过度集中(如明清时期),这套制度也终将走向终结,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。

接下来,我将用较短的篇幅,解构古代皇帝存在的合法性,以及儒家治世理念的先进性。

在剖析我国古代社会制度之前,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关于 “国家” 的基本知识。

小主,

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,是人类为满足自身需求而创造的产物。举例而言,你可以问一个人 “你是哪国人”,但无法向老虎、大象等动物提出这样的问题 —— 因为它们的认知中并不存在 “国家” 这一概念。诸如公司、信仰、数字等抽象事物,虽无实体形态,却能被人类理解与认同,这是人类独有的认知能力。

人类发明国家的初衷,是为了保障生存与生活,以及实现自身权益。因此,国家大致可等同于人口、土地与公共权力的集合。一套国家制度的优劣,核心评判标准在于能否让大多数人生活得幸福富足 —— 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,就是生产关系能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。

帝国时期的我国属于农业社会,其构成离不开三个核心要素:一是人口,二是土地,三是公共权力。前两者不难理解,人口越多、土地越广袤,国家的基础往往越雄厚。关键在于第三点 —— 公共权力,即掌握国家权力的群体,能否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行使权力。通俗来讲,就是掌权者是否愿意为了人民的利益与权益而奋斗。若能做到这一点,人民自然会主动支持,国家也更易成长为繁荣强大的存在(此处强调 “更易”,而非绝对)。

或许有人会疑惑:古代的掌权者难道会不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吗?这里举几个例子:出身法国贵族的埃莉诺,先后嫁给法国国王路易七世与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,将阿基坦公国作为陪嫁;勃艮第女公爵玛丽嫁给哈布斯堡的马克西米利安一世时,以勃艮第公国作为陪嫁;葡萄牙国王迪尼什一世与伊莎贝拉王后,将奥比都斯城堡及小镇当作嫁妆。

试想,我国古代的君主若敢以国土作为女儿的陪嫁,必将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。尽管我国古代的君主无法像现代人一样,通过选举代表的代议制方式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,但作为帝国时期的统治者,他们往往会以自身的野心与道德准则为驱动力,竭力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。

若能理解以上内容,便不难明白我国古代皇位合法性的获取逻辑。首先,需取得法理上的合法性 —— 自秦朝以后,我国进入帝国时代(此前可视为城邦时代或封建时代),皇位合法性的构建需以儒家思想为核心,关键在于获取 “天命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