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章 杀人一定偿命?

历史不是爽文 减重60斤 1630 字 2025-07-23

“十恶不赦”才是铁律,其余罪名多可“议减”。“十恶不赦”制度始于隋唐,成为后世各朝“判死刑”的基准线。所谓十恶,包括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义、内乱、奸淫妇女等。这些才是“无赦”的重罪。

普通的“杀人”,如果不涉及“尊亲属”“谋杀”“预谋”“施毒”等恶性情节,是可以“议赦”或“缓议”的。特别是宋、元、明三朝,对“临时激愤杀人”“防卫失手”等案件,多采用“缓决”制度,即先判死,押后三年,若无再犯或冤情浮现,则改判。

所以很多古人虽判了死刑,但几年后改流、发配、戍边甚至释放的案例不少。就像今天的死缓制度,古代早就存在。说“杀人必死”,是以偏概全。

赎命制度高度商业化,缴赎金换活命不是罕见。明清时期赎命制度已经非常成熟,有明确“赎罪册”,由刑部制定价格。明代《大诰三编》记载:“杀人误也,银三百可抵死。”意思是你若杀人但属误杀,交银三百两即可免一死,通常会改为徒刑、流放甚至罚役。

富人“花钱保命”已是常态。晚明有位布政使之子杀人,家族连夜交银五千两,不仅免死,官位照旧。而普通百姓若杀富人,哪怕情节轻微也难逃死罪。这种不公正固然不合理,但却是真实历史。

清代甚至出现“赎刑养军”现象,国家财政困难,允许“死罪改徙”“赎命募兵”,即缴钱给军队或流放边疆代役。乾隆年间有一位打死小贩的富家公子,赎金三千两白银,不仅免刑,还换得一个六品武职。

如果你是持有“执法之权”的人,如地方官、衙役、兵丁,在执行公务中误杀,是可以免责的。比如衙役押送犯人途中,犯人逃跑你开枪打死了,律法会判为“职守中杀人”,一般“不入罪”,甚至还会嘉奖。

尤其军人,在战乱时期误伤平民,往往也不追责。《明律》规定:“因剿匪、破贼而误死良民者,陈奏请赦。”就是说,你打匪打得太猛误伤群众,只要不是刻意,朝廷多会免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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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封建王朝“重用军功”的体现,宁可误杀,也不许战士顾虑太多。这也造成了军人特权的泛滥,但从法律上讲,杀人未必就要偿命,要看你有没有权力、有无执法依据、有无特殊背景。

古代虽强调“父为天、夫为纲”,但并非所有杀人女性都一律问斩。特别是在家暴或长期虐待背景下杀人的案件,往往得到朝廷“宽议”。

比如清代《大清律例》有明确条文:“妇因夫虐、父虐致杀,准议减等。”宋代“王氏杀夫案”,就是丈夫长年施暴,王氏忍无可忍杀之,经过乡老、知县、府尹三级转审,最终判为“缓决三年”,最后免死流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