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17章 三千多年的差距

() 其实这也难怪!

十七世纪的欧罗巴,哪怕是号称“伊比利亚明珠”的加的斯,哪怕是称霸海洋的西班牙,城市面貌也不过如此。

至于后世的欧罗巴人为何成了“绅士”与“优雅”的代表,不过是他们将掠夺来的财富堆砌成了体面,再用几百年的宣传把那段肮脏的历史粉饰得面目全非罢了。

正史或许已经被篡改得模糊,但从一些零碎的记载中,仍能管中窥豹:

直到七十多年后的1699年,法国才颁布所谓的《巴黎市政法令》,严禁任何人无论昼夜从窗户倾倒夜壶、尿液、粪便,违者罚款。

而在此之前,巴黎市民倒粪前只需大喊三声 “当心水!” 便算合规;喊完若是泼到人身上,路人也只能自认倒霉。

而中国呢?

早在洪武三十年,也就是1397年,定本颁行的《大明律・工律・河防》篇中,便已有了白纸黑字的明确规定:

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,杖六十,各令复旧;

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,笞四十;

连惩罚的范围、标准,都写得清清楚楚。

至于日常管理,也有定制:京城街道沟渠,锦衣卫官校并五城兵马时常巡视,如有怠慢,许巡街御史参奏拏问。

还有后世保存完好的“万历南京疏通沟渠环保碑”,碑文更是刻着:

“城内御河、街巷沟渠,军民毋得抛置秽物、填垫河道,违者地方总甲、兵马一并究治;每岁春初,募夫通淘全城暗沟明渠,污水尽数汇入秦淮河下泄城外。”

一座城市的排水系统被刻在石碑上,让后世子孙都能看见,这便是制度的传承。

若是再往前追溯,早在商代,中国就有了成文的环卫禁令。

《韩非子·内储说上》记载:“殷之法,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。”

那是早在公元前1600年至公元前1046年之间就有记录的律法。

西周更是设“条狼氏”,下辖专职人员持鞭巡查街道,负责清道、驱离占道人员,制止乱倒垃圾行为——这是中国最早的官方环卫岗位。

《礼记》则明确要求民居“鸡初鸣,咸盥漱,洒扫室堂及庭”,将家庭清扫纳入日常礼制,从源头减少街巷垃圾。

到了唐宋时期,随着百万级人口大都市的崛起,管理体系更加完备。

唐代《唐律疏议》规定,向街巷倾倒污秽者杖六十,且“主司不禁,与同罪”,将管理者的失职与违法者同罪论处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