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章 对簿公堂

月尘起身,声音沉稳:“我方诉讼请求明确:陆子锋作为生父,十五年未支付抚费,构成遗弃罪;厉媛非法侵占我母亲月无双赠予我的房产收益及财物,构成侵占罪。”

张启明站起身,整理西装:“反对!原告证据不足,诉请无事实依据。”

法官:“被告律师请具体说明。”

张启明:“原告声称被断绝生活来源,但无直接证据证明陆先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。此外,房产收益由厉女士代为管理,属于合法委托关系,不存在侵占。”

月尘冷笑:“张律师,你似乎没仔细看证据清单。我方已提交月无双与陆子锋的离婚协议,明确约定房产收益归我所有,且需我母亲签字才能动用收益。”

张启明:“协议真实性存疑,且原告当时未成年,监护权归陆先生,收益由监护人代管合情合法。”

月尘:“监护权不等于所有权。协议明确房产归我母亲所有,收益归属我。且离婚协议经公证处公证,具有法律效力。”

法官翻阅证据,点头:“原告证据有效。被告律师请继续。”

张启明转向陆子锋:“陆先生,原告是否在您支付抚养费期间主动断绝联系?”

陆子锋站起身,目光躲闪:“是的。他被送到国外后,从未主动联系过家里。我们多次尝试联系他,但……”

“但从未提供过我的联系方式,对吗?”月尘打断道,“我被送到国外时只有十一岁,连自己的手机都没有,如何主动联系?更可笑的是,我母亲月无双的住址和联系方式,你们从未告知过我。”

月无双起身作证:“我可以证明,从离婚后,陆子锋从未主动告知我儿子的下落。直到去年,月尘回国,我们母子才重逢。”

张启明:“反对!月女士与原告存在母子关系,证词可信度存疑。”

法官:“反对无效。证人月无双是本案关键证人,其证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。”

张启明转向月尘,语气挑衅:“月先生,你说在国外生活困难,请问你是如何生存的?靠乞讨?还是靠你所谓的‘师父’?”

月尘目光骤冷:“张律师,注意你的言辞。我十一岁被送往国外,半年后陆家断了一切费用。我在街头流浪三天,险些饿死,是师父赵无极偶然路过救了我,并收我为徒。两位师姐白秋兰、白秋洁可以作证。”

白秋兰起身:“我可以证明,月尘被送到国外后,陆家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。他被送到我们中医馆时,瘦骨嶙峋,衣衫褴褛。”

白秋洁补充:“月尘在中医馆学习期间,从未收到过陆家的任何资助。我们曾多次询问他的家庭情况,但他不愿多说。直到去年才得知真相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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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启明冷笑:“三位证人皆与原告存在亲属或师徒关系,证词缺乏客观性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