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0章 惊堂木落,律法昭然

刘昌话锋一转,语气变得更为威严凝重:“今依《大明律》,对此案涉案人等,判决如下!”

他拿起另一份写满律条引文的纸张:

“其一,论盗窃之罪。赵勇、王猎户,受主犯指使,实施盗窃,虽未盗得原定目标‘铁牛’,然实际窃取‘汽油’两桶,已属‘已行’。

《刑律·贼盗》明文:‘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,笞五十,免刺。’ 故判赵勇、王猎户,各笞五十。”

“其二,论失火致死之罪。本案虽非故意纵火,然案犯盗窃易燃易爆之物后,处置严重失当,以明火近之,其过失与失火无异,且后果更为惨烈,致多人死亡、房舍焚毁。

《刑律·杂犯》载:‘……延烧私家舍宅……因而致死者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’ 此律精神,适用于本案过失引发爆炸火灾致死之情形。

赵有财、李守业、孙掌柜、王大户四人,身为造意首犯,罪责最重。然赵有财、王大户已死,勿论。

李守业、孙掌柜重伤濒死,依律当各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
念其伤势沉重,恐难抵流放之地,本县酌情,若其身故,则刑罚止于身;若侥幸得活,伤愈后发配充军,以儆效尤。”

“赵勇、王猎户,身为从犯,依律‘从者减一等’。故判赵勇、王猎户,各杖一百,徒三年。合并前述盗窃笞五十,二罪并罚,执行杖一百,徒三年,刺字(窃盗)。”

“其三,论赔偿之事。卢象关所有之‘汽油’两桶,价值不菲,遭盗窃损毁。此项损失,应由案犯赔偿。

然主犯赵有财、王大户家产已大部焚毁,从犯赵勇、王猎户家贫无力。

本县判定,此损失由在押案犯家产折抵,不足之数,暂予挂记。苦主卢象关亦可另行追讨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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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读完对案犯的判决,刘昌稍作停顿,目光转向卢象关。

“其四,论苦主卢象关之责。”

此言一出,堂下略有骚动,赵家家眷更是抬起了头。

“卢象关,”

刘昌声音平稳,却带着告诫意味,“你所有之‘汽油’,既知其为‘极度易燃易爆’之危险物品,自当妥善保管,严加防范。

虽你声称已将其单独存放于僻静处,并严令属下远离火源,然未派专人严密看守,致使其被轻易盗取,终究有管理疏失之嫌。

倘若此物被用于更险恶之处,或伤及更多无辜,你亦难辞其咎。

念你系被盗苦主,初犯此失,且此物特性确非寻常所知,本县不予刑责,但当堂申饬!

责令你日后于基地之内,对此类危险或紧要之物,务必订立严规,增派看守,杜绝类似疏漏!你可心服?”

卢象关上前一步,躬身长揖,语气诚恳:“卑职谨遵县尊教诲!此番疏失,卑职确有责任,甘受申饬。日后定当严加管束,完善规制,绝不让类似险情再生。谢县尊明断!”

刘昌微微颔首,对卢象关坦然受责的态度还算满意。他最后看向赵家家眷及苦主:

“其五,赵有财家房屋财物焚毁之损失,乃因案犯自身重大过失直接导致,依据律法,损失自理。

尔等痛失亲人之情可悯,然咎由自取,祸由己招,不得以此另行追究他人之责。望尔等节哀顺变,妥善安置后事。”

“综上判决,立即执行!赵勇、王猎户,当堂杖一百,刺字,押送州府大牢,候期发配徒役!

李守业、孙掌柜,着医官尽力救治,若得存活,伤愈后按律处置!一干涉案财物损失,依判执行!退堂!”

惊堂木再次重重拍下!

“威——武——!” 衙役呼喝。

赵勇和王猎户面如死灰,被衙役拖至堂前,按倒在地。刑杖高举,带着风声落下,噼啪作响,惨叫声顿时响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