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1章 多轮谈判达共识

苏望海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知识,逐条与对方辩论。从地方立法权到行政管理权,从资源开发到教育文化,他坚守着李金唐划定的“内部事务自主”底线。对于一些非核心的、象征性的条款,他适时展现灵活性,以换取在关键权力上的保留。例如,他同意在官方文书和对外交往中,明确标注北吕宋自治区域为“菲律宾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”,以此换取了对地方自然资源开发主导权的认可。

**谈判是相互妥协的艺术。** 在坚守己方核心利益的同时,李金唐也通过苏望海,向马尼拉递出了橄榄枝,做出了两项关键性的让步:

第一,**承诺在自治区域内,“配合”中央政府完成部分土地改革政策**,将区域内约10%的原属于与马尼拉关系密切的豪强、且土地纠纷严重的庄园土地,分配给无地农民。这一举措,既在一定程度上响应了麦格赛赛总统倡导的土改口号,削弱了中央强硬派抨击的借口,也顺势打击了自治区域内部潜在的不合作势力。

第二,**明确表示“北吕宋地方保安队”将协助政府,清剿可能流窜入自治区域的“胡克运动”残余及其他匪患。** 这等于将自治武装的力量,在一定程度上纳入了国家治安体系,赋予了其“合法性”外衣,同时也减轻了政府军在北吕宋的防务压力,对军方算是有了一个交代。

这两项让步,精准地击中了马尼拉方面在经济利益(土改)和安全关切(剿匪)上的痛点,展现了北吕宋方面并非一味对抗,而是愿意在框架内合作的态度,极大地推动了谈判进程。

**一个月后,当马尼拉的天空难得放晴时,一份名为《北吕宋区域自治令》的总统行政命令,在经过内阁激烈辩论和总统最终拍板后,正式颁布。**

命令的核心内容包括:

1. 正式承认“北吕宋自治委员会”为菲律宾吕宋岛北部(明确划定包括碧瑶在内的五个省份)的合法行政管理机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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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准许北吕宋自治委员会组建一支不超过500人的“北吕宋地方保安队”,负责区域内部治安与防卫,其重装备需报备。

3. 北吕宋地区税收按中央40%、地方60%的比例分成,自治委员会拥有地方财政自主支配权。

4. 自治委员会在遵守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下,拥有广泛的内部事务管理权,包括地方立法、行政、司法(基层法院)及自然资源开发主导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