念到这一条时,众人不约而同地想起了柳如烟。张三沉声道:“这一条,就是柳如烟的定罪依据。以后照此执行。”
“第四条:内部秩序。 严禁拉帮结派、挑拨离间、散布谣言动摇人心。 违者,初犯警告,公开检讨;再犯,鞭刑五至十,苦役;造成严重后果者,参照第三条从重处罚。”
关雨道:“此条有助于防止内耗。”
“第五条:劳动与分配。 有劳动能力者,必须参加集体分配的工作。无故怠工、逃避劳役者,扣减口粮;屡教不改者,加重处罚直至取消分配资格。劳动成果按堡主、副堡主及议事会商定方案统一分配,不得私自多占、克扣他人。”
章飞挠挠头:“这个公平,多劳多得,不劳不得。”
“第六条:防卫与服从。 外敌来袭或集体行动时,必须服从统一指挥。 临阵脱逃、不听号令致使集体利益受损者,视同背叛,严惩不贷。私自与外部不明势力接触、泄露堡垒信息者,以叛徒论处。”
宋小宝挺起胸:“这条没说的,打架就得听令!”
“第七条:特殊贡献与减罚。 对堡垒有重大贡献者(如发现新资源、发明新技术、作战英勇等),可由议事会评议给予额外奖励或荣誉。触犯条例者,若有重大立功表现,可由议事会酌情减罚,但谋杀、背叛等重罪不在此列。”
王迅听到这里,嘴唇动了动,终究没说什么。
“第八条:议事与裁决。 设立议事会,由堡主、副堡主及公推的若干核心成员组成。一般违规由执勤队长(如马保国、关雨等)当场依规处理;较重罪行需报议事会审议裁决;死刑、驱逐等最高刑罚,需由议事会多数通过,并由堡主或副堡主最终确认方可执行。”
刘备赞道:“好!有议有决,不偏不倚。”
马保国念完,将纸张放在桌上:“暂时就这些,主要是针对目前最可能出现的问题。处罚力度大家看是否合适?有没有需要增减的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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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宇春首先开口:“第三条,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谋杀未遂,我觉得惩罚区分可以再明确点。像柳如烟这种,就是奔着要命去的,未遂和既遂在主观恶意上没区别,不能因为运气好没死成就轻判。我建议,意图谋杀且已实施行动(如下毒、持械袭击等),无论结果,最低刑罚应为终身苦役或驱逐,情节恶劣者可处决。”